大事不妙,不可以让那个人逃走。
如果爆炸安装好,那个人就会离开,即使拆除了爆炸物。也抓不到那个罪犯了!
王战来到会议厅,再一次检查了会议厅所有的座位,尤其是倭寇盟代表的座位,拆除了几枚炸弹。
难道那个犯人就逃走了吗?
王战心里想道,那个犯人应该在某个不易察觉的角落,注视着王战的一举一动,所以才会在王战离开后回来。
那么,办法有了。
王战假装离开,然后回来,看看嫌疑人是否会重新安装上炸弹。
果然犯人又回来了,王战把他抓了个正着。
这个过程还是挺烦的。王战悄悄靠近这个犯人,这个犯人大胆地选择了在会议前几十分钟潜入会场,埋伏在外面走廊天花板铺设电线的铁架子上,看到人来了就可以离开,如果没人在会议厅,他就再次潜入,布设爆炸物。
王战拿着枪抵住嫌疑犯的脑袋,想起自己在现世学过的法律知识,以一种冰冷的语气告诉这个犯人-----------
你,不许动。
我抓住你了,你是在犯罪,你知道吗?
犯罪,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、外在特征的高度、准确的概括,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、简要的说明。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、实质概念、混合概念。
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,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。因此,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。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,是一种形式的东西,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。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,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。在犯罪问题上,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,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。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,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,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。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,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。由此可见,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。更为重要的是,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,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,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,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。
这个犯人被当场捉拿,已经有了证据,可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,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警察也来了,当场带走了犯人,因为这次隆重的会议就要开始了,警方也得到上级批示,直接带走破坏会场的嫌疑犯。
嫌疑犯被带走的时候,不敢相信眼前的王战,就是在咖啡厅里和他真诚聊天的人。
那个聊天的时候,他明明看到了王战眼里对倭寇盟的仇视,以及反对战争的决心。
现在居然是抓住自己的人......
也罢,那个嫌疑犯想到,自己破坏会场,在法律上可是要判很重的罪。
加上这次会议极为重要,政府也极为重视,所以,这个嫌疑犯猜测,他自己大概会被判死罪吧。
那个嫌疑犯被带走的时候,回头对王战说,我恨倭寇盟,只是我做了这样的事情,恐怕不能在存于世间了。
但是,你是反对倭寇盟政府的,我希望你,可以打倒这个万恶的政府。
你能够理解我曾经多么恨倭寇盟吗?
没经历过,或许不懂吧。
王战脸上面无表情,不知道自己是悲伤还是喜悦。
自己是要打倒倭寇盟政府的,那么,到时候,一定要走向自己的目标,可不能走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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